《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規定
(一)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 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二)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 股利時,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在滿足公司正常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下,公 司將積極采用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三)利潤分配條件和比例 1、現金分配的條件和比例:在公司當年盈利、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且保 證公司能夠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如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 出安排,公司應當優先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 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 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
重大投資計劃、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 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并報表凈資產的百分之三 十或當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
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采用要約方式、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 的回購股份金額視同現金分紅金額,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2、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 利水平、債務償還能力、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和投資者回報等因素,區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當達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 處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公司在經營 狀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公司發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四)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
在滿足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公司每年度進行一次利潤分配,公司可以根據盈 利情況和資金需求狀況進行中期分紅,具體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 營狀況和有關規定擬定,提交股東會審議決定。
(五)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會在利潤分配方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 根據公司的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并結合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在考 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提出、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預案。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利潤分配事項方能提交股東會審議。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 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獨立董事認為現金分紅具體方案可能損害公司或者中小股東權益的,有權發 表獨立意見。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意見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董事會 決議中記載獨立董事的意見及未采納的具體理由,并披露。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 預案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并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為通過。 2、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并經監事會全 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3、股東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 即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股東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對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預案進行 表決。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在股東會召開前向公 司社會公眾股東征集其在股東會上的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 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在當年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情況下,董事會未提出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 配預案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同時在召開股東會時,公司應當提供股東 會網絡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東參與股東會表決。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條件和程序: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 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 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以 及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提交股東會審議。
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應經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過,該次股東會應同時采用網絡投票方式召開。
(七)利潤分配的執行及信息披露 1、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并對 下列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要求;
(2)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
(3)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
(4)公司未進行現金分紅的,應當披露具體原因,以及下一步為增強投資 者回報水平擬采取的舉措等;
(5)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 否得到充分維護等。
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者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者變更的條件和 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2、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 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